首页 方以智心性论研究

二、天道的内涵

字体:16+-

在方著中,天道之异名除了上述六种范畴之外,还有“仁”、“神”、“一”、“轮尊”、“绝待”、“真常”、“太无”,等等。关于仁、神、一、绝待、真常等上述已涉及,不复赘言;而“轮尊”仅现于中年《东西均》、《易余》等著,且密之较少用之,故于此处不述。

至此,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清楚:第一,笔者以为上述诸多范畴同为天道之异名,那么,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什么?这个共同点就是天道应赅摄的内涵。第二,为什么方以智要用如此之多的同质的范畴来著显天道呢?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其实,上述分析每一个范畴时,皆以此为重点来论说的,这里还有必要作一总览,以集中揭示天道之内涵。方以智的“贯几”、“所以然者”、“至理”、“中”、“太极”、“大一”、“至一”、“神”、“绝待”、“公因”、“真常”,等等,都是客观地言天道,主观地言心与性,只是“言偶不同耳”[127]。作如此断定,原因有:第一,这些范畴皆可以“於穆不已”状之。除了“於穆不已”之外,还有“无息”、“於穆”、“不已”、“充周洋溢”、“塞”等。《诗》曰:“维天之命,於穆不已,於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此四句乃显发天道实体之最初、最根源的智慧。首先正视此诗此句,并由之以言天之所以为天与文王之所以为文王者是《中庸》。其曰:“诗云:‘维天之命,於穆不已!’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於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纯亦不已。”宋儒起而言天道性命,他们亦在展示此实体。其中程明道与陆象山尤喜言“於穆不已”或“塞”,牟宗三先生以为言“於穆不已”之“后之来者,除象山之外,未有能如明道之明彻而全尽者也”[128],牟先生显然忽视了方以智思想的存在。第二,皆为“贯”者,此乃方以智思想个性的显著特征。以上诸范畴,无不以“贯”字来贞定,“贯”乃“於穆不已”之意的延伸,没有“於穆不已”,何来“贯”?此“贯”应落实为“仁义者,贯混沌天地之神也”[129]来理解。所以,“贯”不是气的变化,而是超越之体(天道或仁体)之“贯”。此体就是“所以然者”、“中”、“太极”、“至理”、“贯几”和“神”,等等,同时,也是心、性。但是,方以智以“交”、“轮”来说天道之“贯”,确有不妥处,如他说:“不离有无而不落有无者,贯古今之於穆太极也。贯古今者,不能逃古而今、今而古之轮,犹之无生死者不能逃生而死、死而生之轮。”[130]又曰:“中不能充塞而无用,故自分其中为两边,而交轮之为一环。於穆者,穆在不已之中者也。不已者,穆於交轮之环者也。”[131]“交”与“轮”不仅容易掩盖了他的“日新”[132]思想,而且用以著显“天道”之“贯”、“塞”亦不甚妥当,虽然“交”、“轮”可以很形象地说明天道的无间性与普遍性。其实,方以智“日新”的思想是落在气一层说形器之变,此与就“贯”来说天道实体是不同的层次,故“日新”与“轮”并不矛盾,更不能定为循环论者。方以智以“交”、“轮”来说“贯”、论“几”,虽然可以显明天道实体“无息”有余,但于此揭明天道实体之充塞意不足。这种说法可能与他受到传统的“天圆地方”思想的影响有关。第三,所有的天道异名皆可名为“一”。此“一”是最高绝待之体,是无对之“一”,而非“万物一体”之“一”,故有“贞一”、“大一”、“太一”、“至一”、“真一”等说法。另外,“一”还涵有主宰、统之意,“二皆本于一”即此之谓也。对方以智而言,“一”之主宰性,甚为重要,它是“物物而不物于物”的道德本心,是道德主体自主、自律、自有天则而不物化的依据;作为天,它亦是“人主,天下之父”的超越根据。“一”在方以智不同时期的著作中所凸显的特性又各有偏重,大致而言,其入佛前后的著作(如《易余》、《东西均》等)主要重于“一”的绝对性、普遍性与主宰性,而晚年的《一贯问答》则较重于“一”的纯粹性,所谓“不粘灰”即是。当然,上述“一”的特性是相互关联的,曹端(1376-1434)在解释周子“一为要”一语时说:“一即太极,是纯一不杂之谓也。”[133]这种摆脱了经验内容的“纯一不杂”性,必然涵有普遍性与绝对性。第四,以上诸多天道异名的内涵皆为“仁”,故都有“生”、“动”意,可谓“大造之主”。“仁”才是超越之体最基本的内涵,有了“仁”才可能有“於穆不已”之动。同时,方以智始终紧握“仁”来说“一”,以“全树全仁”来喻“即器是道”和仁体之充塞,这也是分判其学术归旨(儒而非老佛)的主要根据。他说,“仁一,而甲坼之芽即二”[134],可见“一”就是“仁”。“仁”是接通天道与道德主体之通孔,是学者直下顶门处,方以智称之为“觌体”。王阳明以为能不忘乎此,便是所谓“结圣胎”[135]。自孔子,“仁”乃就主体言,缺少“仁”,则天道的其他内涵皆为虚。天下皆言道,而老子以“无”名之,耶稣以“爱”显,佛以“空”示,儒圣人则以“仁”实之。以上四点是判定天道的基本内涵,凡具有此四种涵义者,我们都视之为天道,亦可视为心与性。这个分判的标准至少对方以智而言是有效的,扩大来说,甚至对整个儒家文化来说,也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