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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性在独性中”——“公性”与“独性”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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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性在独性中”是方以智论性的显著特点和最着力处。在论道气关系时,他常用“一多相贯”、“一在二中”来说明道气之间“不离”、“不落”之关系。於穆不已之天道“流注”于个体以为性(“公性”),性与天道同为创生之神,二者同质异名。“公性”是绝对的“一”,是“独性”之所以然者;“独性”各殊,是“生后之气质”,故为“多”,亦是气。所以,在方以智看来,“一在二中”这种道器之间的关系,同样适用于“公性”与“独性”。

(一)“性命不可一”与“性命之不可二”

先看方以智论“公性”与“气”(命)的关系,他说:

不待生而存,不随死而亡者,性体也。此性命不可一者也。命以气言,终无气外。理为气之所依,性以理言,终无理外。气为理之所托,如波**水,全水在波,如水成波,全波是水。此性命之不可二者也。四端之心,尽乃能知性,而知性即所以知天。彼求知天于阴阳之说者,外矣。几希之心存,是为养性,而养性即所以事天。彼求事于主宰之帝者,疏矣。知所谓性,而存心以敦其养,善养其性,而尽心以成其知。……孔子之言相近,以其受变于气之分数言之也。孟子之道性善,以其不受变于气之本体言之也。程子之言生之谓性,岂告子之生之谓性乎?告子混气于性而执其生,如谓影是月。后儒外气于性而执其理,如谓水非水。然告子之执,断不可恃,而后儒之执不嫌于晰,何也?何以缘所遗者,立心之名于缘外,独不可以气所听者,耸理之名于气外乎?此明于孟子之不谓,以明子思之谓也。[94]

上述总论“公性”与“命”(其实是“气”)之关系。先疏理上述“性命不可一”之意。方以智先以“不待生而存,不随死而亡者,性体也”说明“性体”的绝对性与永恒性,以显其至尊地位。“命以气言”,此“命”当为气命、偶命,而非天命,它没有必然如此而不如彼的理由,非由性体或天道所贞定的价值性命,张载亦有此论,如他说:“故论死生则曰‘有命’,以言其气也。”[95]“性以理言”,这是理学家所共许者,又名“义理之性”,方以智名之“公性”,其实一也。与理学家一样,方以智言道、理、神、虚、神或太极,其目的皆结穴于此“性体”,它是彰显道德主体的超越根据。人人完具此体,不随君子、小人之气质之别而有异,此即上述“孟子之道性善,以其不受变于气之本体言之也”。本体之善虽同,但是,实践上的善,表现却不尽相同,这不单纯是天命之事,毕竟英雄之气分数多,上述方以智谓“孔子之言相近,以其受变于气之分数言之也”即是。程明道曰:“义理与客气常相胜,又看消长分数多少,为君子小人之別。”[96]尽管人人完具此永恒、普遍之“公性”,但在道德实践上之表现,却“受变于气之分数”,因此有君子与小人之别。圣人通体是德,全气是神,不诱于气,故曰“圣体”,实为“性体”或“道体”;小人反之,只求躯壳之欲,顺自然之气质,淹没了孟子所谓“悦我心”者,颜元说:“世间人只为‘温饱’二字,耽搁了多少英雄,埋没了多少人品!夫子就此地扫兴他一场,直令膏粱子弟、肥马轻裘者无立身处,衣敝缊袍不耻,只是‘志’好。”[97]意即,先要做个人,立其大本,才有英雄经世之用,此之谓“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孟子·告子上》)若只是奋个人之自然生命强度,全在气中横冲直撞、滚来滚去,则非立体致用之英雄,最终顺自然律而萎靡,此之谓“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孟子·告子上》)。故方以智谓“告子之执,断不可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