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方以智天道观的第二节的第三部分,笔者详细地分析了“举一明三”的两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方以智以此进一步突显了“一在二中”、“一多相即”的体用圆融论;其二,“举一明三”有不同于理学家们所谓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之义。“举一明三”之所以是一种体用圆融义,这是因为“举一明三,即是两端用中”之“两端”是指内外、道器或体用,“举一明三”之“三”实际上只有道器之“两端”;用“圆∴三点”来说,“上一点”是超越的道体(太极)、心体(公心),“下二点”是器、象(只因“象无不对”,故以“下二点”表气或器)。但是,方以智并不是在所有的语脉环境下,皆以“举一明三”来显明“两端用中”。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他以“从而三之”的思维模式,推阐出“太极不落有无”和“中天即在先后天中”之说。
我们要注意区分两种内涵不同的“一”。其一,表示体用圆融义的“举一明三”之“一”是指体用融融,紧吸为一体。此“一”就是方以智所谓的“直下之天地”,其曾祖父方学渐所说的“善事心者,日用事物皆心也”[39]之“日用事物”,亦即禅家“挑水砍柴,无非妙道”之“挑水砍柴”。于此意,“三”是指“上一点”之道体和“下二点”所指代的“象无不对”之“象”(或器)。其二,“一在二中”或“一多相即”之“一”是“体数”,而“二”是“用数”,此义在第一章已述明。如此,则“一在二中”或“一多相即”中没有明确赅摄体用的“直下之天地”之数,而“举一明三”之“一”正是此意。“一在二中”毕竟存在着“一”(仁心)与“二”(用)分离的可能性,方以智之所以要突显“举一明三”之“一”,就是反对离器言道的不务实安生者,他以“全树全仁”为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