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思想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习惯上讲合情合理或情理不分,很推崇情理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这其中固然涉及人伦的软情感与事物的硬道理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也表明一种旨在追求中和为美状态的情理结构。
这种情理结构的中和形态,在《中庸》开篇就有这样的表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是这样解释的:“喜怒哀乐,情也。其未发,则性也,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发皆中节,情之正也,无所乖戾,故谓之和。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此言性情之德,以明道不可离之意。”这就是说,喜怒哀乐等情感,在不受感性情绪干扰或外来因素激发的时候,便处于中正不偏的状态或心态,既不失衡,也不冲动,更不会妄为或偏执,因此称之为“中”。这些情感发作或激发出来之后,都合乎义理礼节,进入合理节制的状态和自然畅快的流露,因此称之为“和”。这些得到中节且情理协和的情感,既通过适度宣泄而得以表现,也符合道德规范与礼仪要求,既不危及他人,也不伤害自己,可以说是一种合情合理的状态,其情理之间的结构也属于内在平衡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喜怒哀乐等情感从“未发”或“中”的状态进入到“已发”或“和”的状态,确是一个微妙的变化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引出两个中介性环节:其一是“理生于情”。因为人之为人,不同于动物,不是自然存在,而是在理性引导下的道德存在,其上述情感需要合理节制,不能让其随意泛滥或任意宣泄,故需要通过人文教化而设立相应的理性原则来规范。如果将这些理性原则称之为“理”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是“理生于情”或“因情而生理”,这涉及前面所述的“正当性原则”或“合理性原则”。其二是“情节于理”。当作为理性原则的“理”通过人文教化得以确立和予以应用之时,当喜怒哀乐等情感由于特定原因而发作或被激发出来之时,人的道德意识会依理性原则加以调节,使其得到合理控制,不至于流于泛滥或走向极端,不至于让人完全情绪化或为情所困,这需要情理互用以达到情理谐和,让情感得到适度流露,此谓“情节于理”,涉及前面所说的“适度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