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社作为“全国社教之总枢纽”,“无论在方法上在理论上,社教社都应充分设法完成其指导的任务”。按照教育部颁布《民众教育馆规程》规定,各省多有以省立社教机关辅导县立社教机关的趋势,社教社亦据此倾向,自觉自愿担负起辅导各省立社教机关的责任。“实施途术,其道多端,从容擘画,今正其时。……社教社的辅导工作应力求普遍:辅导工作,综计不外三端:一为示范,二为自发辅导,三为为社员解决问题。示范只是极小部分的工作,个人殊不欲本社以狮子搏兔之力直接经营一两个实验区或研究实验机关,理由是只有全国社教的成功才是社教社的成功。全国各社教机关无论其粗有心得或彷徨中途,其需要本社之与党政金融各界社会各团体通力合作,以便根本的减除障碍推助进行者,实甚迫切而普遍。”[64]理念相当丰满,具体到现实中,外化为寥寥数笔可以谈及的辅导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