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社作为民间学术团体,“只能尽提倡设计之责,至大规模的推行,则须得行政机关之主持”[1]。为了实现“研究社会教育学术,促进社会教育事业”宗旨,社教社直接函请各省市教育厅或社教机关采行外,将年会、理事会重要决议案向政府建议,积极谋求其制度化,希冀刚性制度作为一种教育领域的权力,一方面对其提倡的社教理论和实践筛选和固化的同时,获得从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机会,增加对教育政令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借助刚性制度背后的国家政治力量,将其提倡设计的社教理念落实到具体事业,进而实现思想—制度—实践的良性互动。“本社是私人结合的学术团体,其力量只能达到研究实验或倡导。至于通令遵行,这是教育行政范围”,“学术团体之长处,就在能集思广益,供给政府以参考资料。所以本社对于全国社会教育,应该有澈底的了解,作一通盘计划,然后向政府作有力的建议。在事业方面,固然可以多得利益,政府方面,亦可以便利了许多”。[2]社教社政策参与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临时需要随时建议,如建议教育部通令各省市试行县单位乡村民众教育普及方法、建议教育部采行救国教育实施方案等;一类是视社教发展而作整体建议,如建议教育部将社会教育列入现行学制、建议教育部颁布民众学校课程标准等。后者牵涉面广、对全国社会教育发展有深远影响。本书聚焦后者,以理事会会议记录、年会决议、核心理事主张及教育法令为中心史料,通过个案来剖析社教社的政策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