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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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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早在1932年,鉴于“培养此项专门人才实为促进民众教育之基本工作,曾经叠次通令各省市设社会教育或民众教育人员训练机关,或就原有之教院,或师范学校内,设立专系或专科,以培养此项人才”[115],但效果不甚明了。1933年11月,社教社将第二届年会决议案限期设立社会教育人才训练机关四项办法呈请教育部,次年2月,教育部通令各省选择办理,各省市纷纷响应。截至1934年,“以分布情形说,全国已举办或筹设民教人才训练机关者有苏、浙、冀、豫、鲁、粤、鄂、赣、皖、秦、晋、川、绥、甘、滇、察、桂及上海、北平、青岛等二十省市”,此外,宁夏及南京、威海卫等省市,“亦已在各种师范学校内,增设关于社会教育或民众教育课程”。[116]1937年4月,教育部为推进全国社会教育起见,制定《各省市民众学校师资训练办法》,规定各省市教育厅局应集中举办或分局举办民众学校师资训练班,招收初级高级中学、师范学校或同等学校尚未就业者,甄别训练,其训练期分别定为3个月至6个月。1938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其中列有社会教育专修科一种,3年毕业,并要求于必要时得改为系,5年毕业。由此,原本中小学教师、基层公务员的巨大人才储备库向社会教育专门人才敞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教育师资培养体系逐渐形成,特别是学制体制内社教师资培养专门学校的增多,源源不断为社会教育领域输送人才,各地社会教育人员的结构得以改变以及资格得以提升,与社教社社教人员待遇问题的解决互为表里,环环相扣,得以同步性地舒缓和制度上解决。

必须指出的是,第四届年会上,湖南省立农民教育馆干事周宝书提出“呈请教育部,将国内现有最著三大社教机关改为国立,并恳饬令各省教厅,举办社教机关一二所,以训练各县乡从事社教人才案”,他认为,要想提倡社会教育,必须引起全国民众注意,应仿照普通学制系统待遇,设立国立、省立、县立三级建制,“由本社郑重呈请教育部,将无锡教育学院改为国立华南民众高等教育学院,定县平民教育促进会,改为华北民众高等教育学院,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改为华中民众高等教育学院,并饬令各省,举办省立民众教育学院(以省名定学校名,如江西省立民众教育学院),以国立民众高等教育学院所训练之人才,训练各属区域省立民众教育学院人才;由省立民众学院所训练之人才,供给各县各乡实地办理民众教育之人才,如此提纲挈领作一套有系统之研究实验,然后普及全国,自能收效”[117]。从大会决议为“未经同意,未便呈请”的结局看,当时应该被提案审查委员会视为过于激进的提案。可是,这份设立国立社会教育人才培养学校的提议,5年后,随着国立社会教育学院的创办而成为现实。社教社对社会教育人才培养问题的决议案,在岁月中日渐发酵,不断为解决社会教育人才培养问题输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