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人员待遇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教育经费投入,社教人员是否能安心服务、积极进取,同时也是影响社会教育培养体系能否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社教社常务理事赵冕认为:“待遇问题之重要,可以分二方面来说:一、社会教育机关经常费预算,职员薪金通常以全部经费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事实上且往往超过这种标准,所以人员之待遇构成了社会教育经费支出之基干;二、适当的待遇可以使人员生活上无后顾之忧,同时还可以鼓励他们向上努力,因而增进教育的效率。”[118]因教育部对社教人员待遇未有专门规定,由各省市政府自行酌定,但大多菲薄,社教人员流失严重。有鉴于此,以社教社为代表的社教界,在呼吁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同等地位的同时,大力提倡社教人员与学校教职员待遇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