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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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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界大多采取职位功绩制和训练功绩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位、学历及年限来核定薪水,而对于社会教育人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多依惯例自行酌定标准。据调查数据显示,社教人员薪酬待遇地区差异明显,以民众教育馆为例,江苏省各县市立民众教育馆馆长最高的为60元,最低24元,平均数为40元,馆员最高为42元,最低为0元(兼职不兼薪)[119];山东省民众教育馆馆长平均数为26.17元,馆员平均数为19.11元;浙江省各县民众教育馆馆长薪俸中数为20~25元。而当时全国中小学教职员薪金中数,中学的为37.96元,其中校长90元,主任49.19元,教员53.67元,职员27.10元;小学校长实验小学月薪中数为57.85元,普通小学月薪中数为24.30元,教师实小月薪中数为42.89元,普小中数为20.52元。[120]相比之下,民众教育馆馆长及馆员的薪金较低,“民众教育馆职员待遇应与学校教职员相同”,“县立民众教育馆人员待遇应与小学教职员看齐”,成为社会教育界大力呼吁的重点。[121]

表5-7 江苏省立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标准表(1934)[122]

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小学教师的薪水及生活状况并不乐观,许多小学教师为了维持生活,不得不身兼数职,才能勉强糊口,既无精力从事其他活动,更无余力去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目下政治不宁,社会衰颓,直接间接,使小学教师,态度消极,生趣索然,致乐业专业精神,不能充分表现出来。如各级小学经费,因荒灾的关系,往往不能按期发放;教师仰事俯畜之资,既十分微薄,而又时时发生恐慌现象;对于事业,不免常抱‘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的思想。”[123]当时报纸上,常常出现长篇累牍地报道小学教师因欠薪、扣薪而导致的请愿、请假、怠教、罢教等突发事件,1934年9月29日《东南日报》报道余杭县拖欠4个月小学教师薪水,“学校办公室的教员,好似监狱署里囚人,大家只得相对而泣”,引起社会人士的强烈反响。[124]相比之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明显偏低。当时中小学教职员的待遇“已属微薄”,社会教育教职员的待遇则更是连其“个人的伙食都难以维持”。[125]其境况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