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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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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四次年会继续递交相关提案可见,社教社第二、第三届年会决议呈交教育部,并没有取得相应效果。实际上,除去年会议案上呈,社教社还通过1934年1月教育部召开民众教育委员会契机,集中讨论了社教人员待遇等问题,并形成“社教人员任用及待遇规程”决议案,递交相关主管司及教育部参事处。社教司第三科科员顾良杰对此抱以极大乐观:“中国社会教育社历届社员大会,迭有呼吁,该社理事会,业据以呈部核办,教部当然表示同情。惟此事有一前提,即欲求待遇与学校教职员平等,则其人员之任用,必勿冗滥,必求合格,必受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之考核,果能依此办理,足见社教人员之任用,其资格规定,亦甚严密而不能随便,且任用后须经上级核准,则其不合格者,自不得滥竽充数,如此,则待遇方面,自当与学校教职员一律而不致再有歧视,此教育部制定该项规程草案之本旨也。现该案既经大会决议成立,交主管司及教育部参事处,会同修正,大前提既解决,将来各细目之磋商修改,自较容易。此可向吾社教服务同人,预为告慰者也。”[148]可惜,由教育部召开的民众教育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案,依然未果。

由此可见,社会教育人员待遇问题,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同一地位的观念问题,更有社教人员的任用资格紧密相连,而任用资格的规定和核准,又与社会教育人才培养问题、社会教育督导问题直接相关。换句话讲,只有建立起较为合理的社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规范的督导体系,大量合格的、受过社会教育系统训练的专门人才出现,才能保证任用资格规定落到实处,如此,才能正式解决社会教育人员的待遇问题,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由此,第四届年会关于社会教育人员待遇便改变方向,将社会教育人员任用和待遇作为整体推出。